《办法》明确提出,在日常绩效评估管理中将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区县(市)、园区市直单位实行扣分;在绩效评估管理结果评定时,各区县(市)、园区、市直单位党政正职出现审计发现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绩效评估评为“一类”等次的资格。
《办法》的出台有效提升了审计监督效能,通过审计整改绩效评价,以考促整,进一步加强了各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增强了落实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力促进各单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治已病”“防未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