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政策(三)
发布时间:2020-04-20 10:41 信息来源: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1、从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号)

2、从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湘人社规〔2020〕3号)

3、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湘政发〔2020〕3号)

4、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湘政发〔2020〕3号)

5、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湘人社规〔2020〕2号)

6、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湘人社规〔2020〕2号)

7、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湘人社规〔2020〕2号)

8、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湘人社规〔2020〕2号)

9、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湘人社规〔2020〕2号)

10、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湘政发〔2020〕3号)

11、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降低申请门槛,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财金〔2020〕21号)

12、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湘人社规〔2020〕2号)

13、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湘人社规〔2020〕4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国办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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