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益阳高新区财源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5 17:01 信息来源:经济合作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益阳高新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2020年3月12日


益阳高新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财源建设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其在我区财源建设工作中的引导效应,根据《湖南省省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库2015〕1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8〕6号)及益阳高新区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财源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财政部门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以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新兴制造业,总分部经济及现代服务业等,具体为在益阳高新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达到合同约定纳税贡献及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支持原则

突出重点,培植壮大主体财源;注重实效,聚焦支持主导产业可持续发展;科学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支持方式

财源建设资金采取租金补贴、贡献奖励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奖补。

第六条 申报原则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集中受理,不报不奖”的原则。

第七条 申报时间及有关说明

(一)受理时限一般为每季度初;

(二)租赁厂房满一年后,可提交租金奖励申请;

(三)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租赁面积有增减的,按加权平均面积计算纳税强度。

第八条 申报资料

(一)益阳高新区财源建设资金申请报告、申报表;

(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三)与益阳高新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书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

(五)区财政局出具的项目纳税扶持资金测算表;

(六)申请租金补贴的,提供高发投公司出具的租金缴纳情况说明;

(七)申请公司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提供公司人事任免资料;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受理。申报单位每季度初向益阳高新区经济合作局递交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

(二)初审。申报材料受理后,由区经济合作局组织完成初审。

(三)会审。会审成员单位由区经济合作局、产业发展与科技局、企业服务中心、法制办、人社分局、审计分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经济合作局完成初审后,由分管领导组织会审成员单位进行联合会审。根据审核意见如需完善或补充相关资料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资料。汇总形成会审意见,并由各会审成员单位签字盖章。

(四)审定。区经济合作局将联合会审意见在益阳高新区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招商、财政工作的领导审定后,再报区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拨付。区财政局会同区经济合作局按程序联合行文,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财源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造成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区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工委、管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高新区区级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高管办发〔2016〕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

益高管发〔2020〕10 号关于印发《益阳高新区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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