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17 16:53 信息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华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0006423579XR               

住所(住址):益阳大道世纪金源大厦A座2702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薛友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3**********1774          

联系电话:183****8629                 

联系地址:益阳大道世纪金源大厦A座2702房   

当事人因从事网贷被益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列入整治对象。2019年11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周治宏、杨莉军负责调查。2020年4月5日,薛友华来本局口头投诉称本人的身份证丢失并被他人冒用登记。

经查:2020年4月23日,本局委托益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走访南县华阁镇新鱼村村委以及薛友华本人,证实当事人法人薛友华为当地低保户,并未从事过经营活动,并提交了2015年补办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已搬离登记场所益阳大道世纪金源大厦A-2702房间并已停止经营,至今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在益阳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的银行帐户于2014年12月9日就撤销帐户,当事人备案手机号均不在薛友华名下。综上所述,当事人冒名登记事实清楚,综合判定认为冒名登记成立。上述事实有证据存卷为证,并由相关人或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由本局调查人员收集的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分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

2、国家税务总局益阳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电脑打印件1份;

3、湖南锟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金源大厦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1份;

4、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信息打印件各1份,共2份;

5、益阳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提供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1份;

6、益阳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提供的撤销帐户确认单1份;

7、益阳市华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提供的有其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南县市监所出具的实地核查证明1份;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因当事人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下落不明,采取直接、留置、邮寄方式无法送达,2020年5月12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文件的规定,将《关于拟撤销益阳市华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公示》发布在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期45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作为公司法人身份证件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项“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益阳华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复议书或起诉书副本抄送我局一份。

 

益阳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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