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益阳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16:25 信息来源: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区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申请人委托或自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益政办发〔2020〕7号),区本级对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上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匹配,对相应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40项作为区本级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了《益阳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纳入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二、区行政审批局、区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组织、监督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牵头落实推进中介收费管理标准化、中介超市标准化和中介服务信用标准化工作。区对应中介服务事项的各部门,要加强与所属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系,指导制定办事指南,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服务时限,确定投诉渠道。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不断规范中介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获得感。

附件:益阳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6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益阳高新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对应省平台

事项名称

区级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设置依据

实施要求

1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初步设计审批

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培训合格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认可

区行政审批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2.《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五、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承担。

对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的,申请机构可按要求自行培训,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6

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证明文件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主楼首层的面积,且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的;(三)因流沙、暗河等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易地建设书面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批准易地建设。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证明文件,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提供证明文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取水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9

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报告,也可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0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1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2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编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设计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3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4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5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6

建设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监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申请人也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1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区行政审批局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审查,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19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业务办理项)

行政审批局

用人单位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培训机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申请人可按要求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20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产业发展与科技局

申请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申请人可自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有相应法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具有合法资质的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0号令)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依据国家市监总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申请人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发证机关报名申请后,应持受理结果到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申请人或其他技术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3

地籍测绘

供地许可(业务办理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第九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5

地籍测绘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6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29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30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具有相应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修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2〕10号)规定:对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由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规划修改方案,修改规划。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31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临时用地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估、评审。

32

土地价格评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备丙级以上资质的评估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3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4

实测地形图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文件、地形图、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对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规划用地图件等材料。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5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6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1〕15号)第四条 (五)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7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第1款)。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8

城市规划技术论证报告编制(建筑面积复核)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9

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包括总平面图)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

具有相应建筑设计编制资质的单位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申请人应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40

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

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申请人应按要求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审批部门不得提供有偿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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