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高建〔2020〕80号
关于明确参与工程监理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有关工程监理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772号令)、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参与本单位工程监理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准入资格条件明确如下:
一、准入资格条件
(一)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从事工程监理业务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按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资质,纳税证明,社保交纳情况,公司联系座机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等,附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交至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益阳高新区孵化楼611室)进行备案登记。
三、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工程监理服务业务开展及管理暂按《益阳高新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益高管发〔2019〕7号)执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