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高建〔2020〕85号
关于明确参与工程设计(市政类)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准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有关工程设计(市政类)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772号令)、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参与本单位工程设计(市政类)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准入资格条件明确如下:
一、准入资格条件
(一)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二)从事市政工程类设计务业绩良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的中介机构,按文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资质,纳税证明,社保交纳情况,公司联系座机电话,联系人姓名、电话等,附有关证书、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交至益阳高新区建设管理局(益阳高新区孵化楼611室)进行备案登记。
三、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前,工程设计(市政类)服务业务开展及管理暂按《益阳高新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益高管发〔2019〕7号)执行。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