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3-11-03 15:05 信息来源:社会事务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湘办20238号)和《益阳市民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民发202329)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区社会事务局、区组织工作局联合下发了《益阳高新区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高社事联2023〕5),现将益阳高新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公示如附件

附件:益阳高新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联系电话:0737-6204701

益阳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

益阳高新区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依法自治工作事项(60项)

序号

类别

工作事项

         

指导单位

1

村(社区)

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事项

(一)

政治建设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组织工作局

2

讨论和决定本村(社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及时向镇街道党(工)委报告。

组织工作局

3

领导和推进村(社区)民主建设,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社会事务局

4

领导和推进加强党组织对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业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等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支持和保证各类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社会事务局

5

深入推进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清廉村居。

纪工委监工委

组织工作局 

6

(二)

经济建设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及上级党组织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村实际抓好具体任务实施。

组织工作局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7

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8

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因地制宜壮大集体经济,促进村民增收致富。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9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发展多种经营。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0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11

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运用科技发展经济。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12

村(社区)

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三)

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作用,紧贴群众需求多运用本地资源优势,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管委会办公室(宣

13

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管委会办公室(宣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14

改善人居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管委会办公室(宣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15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组织工作局(统战群团)

16

(四)

社会治理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组织工作局

17

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村(社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排查化解发生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

社会事务局(政法)

高新公安分局

18

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协调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加强对社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

组织工作局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开发建设局

19

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

社会事务局(政法)

高新公安分局

组织工作局

20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村居。

生态环境分局

21

村(社区)

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五)

自身建设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党组织延伸覆盖,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组织工作局

22

研究制定村(社区)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两委”班子成员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组织工作局

23

严格落实重大事务的议事决策程序,执行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24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

组织工作局

25

村(社区)

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事项

(五)

自身建设

加强对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做好优秀后备人才和招才引智工作。

组织工作局

26

加强对村(社区)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组织工作局

社会事务局

27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一)

自我管理

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

社会事务局

28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社会事务局(民政、政法)

29

健全和落实村(居)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社会事务局(民政)

30

依法管理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31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32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开发建设局

33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34

调解民间纠纷和协调处理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社会事务局(政法)

35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自救互救及其他应急管理。

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

36

管理村(居)务档案。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组织工作局

37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二)

自我教育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事务局

管委会办公室

38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事务局(卫健)

39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文体活动。

社会事务局(文旅)

产业发展局(科技)

40

(三)

自我服务

建设和管护村(居)公益设施。

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社会事务局(文旅、水利)

41

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42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

社会事务局(民政)

43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44

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45

(四)

自我监督

开展村(居)民主评议。

社会事务局、区相关业务单位

46

开展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4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事项

(一)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的所有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社会事务局

4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事项

(二)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

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49

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50

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51

制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52

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53

依法与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54

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55

接收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财政局

审计分局

56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主要事项

 

村务决策和公开情况。主要是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村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

组织工作局

社会事务局(民政)

57

村级财产管理情况。主要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58

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主要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等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预决算、建设施工、质量验收情况。

59

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是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民政)

60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主要是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

组织工作局

管委会办公室(宣

社会事务局(民政、农业农村)

二、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29项)

序号

类别

         

牵头主管部门

1

政治

(组织)类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

2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政法)

3

经济类

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局

4

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批工作。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建设开发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5

村集体土地上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审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6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的审批工作。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7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征地拆迁事务所

8

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9

农业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工作。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10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土地调查、农业普查等工作。

产业发展局(统计)

生态环境分局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1

文化类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社会事务局(文旅)

12

社会类

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

13

社会福利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

14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卫健)

15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事务局(民政、文旅、政法)

赫山区人民法院

赫山区区检察院

高新公安分局

组织工作局(妇联团委

16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组织工作局(妇联

1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就业促进工作。

人社分局

18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社会事务局(卫健)

19

传染病防治工作。

社会事务局(卫健)

20

精神卫生工作。

社会事务局(卫健、民政)

21

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组织工作局(统战群团)

22

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开发建设局

23

社会治安管理、户口调查、反恐怖主义工作。

高新公安分局

24

社会类

禁毒铲种,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高新公安分局

社会事务局(政法)

25

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

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林业)

26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

27

兵役相关工作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社会事务局

赫山区人武部

28

生态类

水土保持工作,森林、河湖、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社会事务局(水利、林业)

生态环境分局

29

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


附件2

益阳高新区村级组织工作机制牌子指导目录

序号

类别

    

指导部门

挂牌的标准

1

室外标牌

国共产党益阳市××镇(街道)××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

组织工作局

尺寸:长宽一般为240cm×40cm;

字体:方正大标宋简体;

颜色:村(社区)(支部、总支部)委员会(底红字)、村(居)民委员会(白底黑字)、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白底黑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白底黑字);

位置:村(社区)组织活动场所外部显著位置,按照以上顺序,正对大门口两边,由内而外、右左右左悬挂。

2

益阳市××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社会事务局(民政)

3

益阳市××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

社会事务局(农业农村)

4

益阳市××镇(街道)××村(社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工委工委

1

室外标识

××村民服务中心

××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组织工作局

社会事务局

在外部显著位置悬挂

 

2

××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管委会办公室

1

 

 

 

室内挂牌

 

 

 

社区和村级工作机制

便民服务站

经济合作局

尺寸:长宽一般为20cm×12cm;

字体:方正大黑简体;

颜色:底黑字;

位置:功能区域入口。

一般悬挂在功能区域入口,每间办公室最多悬挂2块。

 

2

人民调解委员会

社会事务局(政

3

综治中心

社会事务局

4

民兵营(连)

赫山区人武部

5

应急服务站

产业发展局(应急管理)

6

妇女儿童青年之家

组织工作局(妇联委)

7

代表委员工作室

组织工作局

8

警务室

高新公安分局

9

党员活动室

组织工作局


附件3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指导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人员情况证明

(表现证明)

由街道(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9

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12

疾病状况证明

(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1

水、电、气等报装和

过户证明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安装公司现场核实。

22

危房证明

由危房鉴定机构出具。

23

无违章搭建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由自然资源(房产)等部门核实开具。

24

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证明

镇(街道)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告知承诺、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25

不在拆迁范围内证明

自然资源部门集中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调查核实。

26

环保证明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项责任调查核实。

27

车辆报废证明

由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8

机动车非盗抢车证明

由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核实开具。

29

银行开户或办理银行卡证明

索取单位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核查申请人有效证件或凭证等方式办理。

30

同属一人证明

通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等证明。

31

贫困证明(经济困难

证明、困难证明)

由镇(街道)出具或者由索取单位通过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办理。

32

转学证明

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应通过与教育、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无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证明材料。

33

意外事故证明

交通意外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调查核实;工伤认定中的事故,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

34

健康证明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要求出具的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由卫生健康或者疾病控制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5

林木权属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原林权证)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

36

中小学社会实践证明

由实践单位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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