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益阳高新区征拆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4 15:11 信息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区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

《益阳高新区征拆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6月3日      

益阳高新区征拆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益阳高新区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拓宽安置渠道,为群众提供多样化安置模式,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人居环境,本着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探索市场化房源安置模式,创新征拆安置政策,建立房票安置制度,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房票安置适用于益阳高新区范围内所有项目拆迁安置对象,包括本方案出台后将要实施拆迁安置对象、本方案出台时正在实施拆迁的安置对象以及本方案出台后原有已联审但尚未实施完毕的货币安置对象。

三、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一)一是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区征拆事务所具体负责房票实施工作,镇、街道协助实施。二是为有效推进房票制度落实,设立房票管理中心。

(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部署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房票安置工作由区征拆事务所具体实施

(三)区征拆事务所牵头,具体实施各辖区内协议的签定、房票核发、手续办理等工作,镇、街道负责房票安置宣传发动工作。

(四)区开发建设局统筹做好房源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源超市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做好房票安置资金保障,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结算工作,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

(六)区税务局负责按照现行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七)园区审计科负责房票安置的审计工作。

(八)房票管理中心负责结算房票费用。

四、房票安置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益货币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高新区征拆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偿益货币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向高新区辖区内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期房、二手房,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

五、票面金额和使用期限

(一)拆迁项目被征收人的拆迁房屋补偿款以现金加房票进行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以房票模式予以补偿拆迁房屋补偿款补偿分段进行计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全部以现金形式支付;50万元至100万元,超出50万元以上的部分50%现金支付50%以房票形式兑付;100万元以上,全部以房票形式房票票面金额具体包括拆迁房屋补偿、货币安置补偿、搬迁奖励费、其他政策补贴及政策性奖励等(对于上述补偿补贴的金额计算,按照当地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予以实施)已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的拆迁户可以将应付的货币安置补偿款全部兑换成房票,实物安置的拆迁户不能兑换房票。

(二)房票票面还应记载项目名称、货币补偿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编号、票面金额、使用截止日期等。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称为房票记载人。

(三)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房源超市

区开发建设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房票安置的条件,在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参房票安置的条件时,须充分考虑涉及征拆补偿、住房等民生问题,严格制定准入考量标准。

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制定“房源超市管理办法”,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七、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开发商对使用房票购房安置对象在原有价格基础给予一定的优惠

(二)实施拆迁项目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补助费,不计入房票金额。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益阳高新区房源超市”购买的安置房,按照当地现行有关政策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四)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

八、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允许转让一次。房票受让人使用房票限定为本人。房票转让应在房票管理中心办理转让手续。办理房票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对房票购房、房票兑付现金转货币补偿安置时扣除房票安置奖励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转借等方式非法套现,不兑现、不计息。

(二)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扣除房票安置的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安置房,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人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房票管理中心申请结算费用。

九、工作流程

(一)被征收人凭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已完成拆迁的证明资料、身份证明向各街道办事处和征拆事务所提出房票安置申请待审核完成后再开具房票。

(二)各乡镇街道与征拆事务所根据被征收人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或多张房票,单张房票票面金额不少于20万元;若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金额不足20万元的,可按实际补偿金额开具一张房票。  

(三)房票记载人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不包括期房、二手房)中自主选择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记载人凭房票、身份证明购买商品房和办理购房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票记载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核对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五)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执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对于房源超市中现房结算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50%余款一年内付清

十、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开发建设局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十一、其他

(一)房票安置房屋销售合同实行网签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三)被征收人(房票记载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被征收人应及时向房票开具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四)本办法(试行)公布之日起施试行一年。

(五)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中央、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将根据上位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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