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措施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3 10:21 信息来源:经济合作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认真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引领推进创新益阳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实益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十三五”规划,打造“国家创新型特色园区”,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高新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涉税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能享受本措施支持。

二、支持措施

(一)技术创新

1.重大专项

机构或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限无偿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省所拨付专项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2.科技进步奖

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当年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分别在国家、省获奖的,以最高等级的奖项为准,不重复奖励。

3.创新平台

(1)新被认定或获批(含当年落户益阳高新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双创示范基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已获平台晋级资助的,只补差额部分;国家、省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只资助一次。

(2)新引进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我区直接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国家级300万元、省级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同时分别免除5年、3年的运营办公场地租金。

(3)新入驻高新区的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设立的产业研发、孵化机构及成果转化平台,并开展实际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4)首次建立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开展实际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5)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6)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7)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8)园区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每培育一家挂牌上市企业(在孵化器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补助20万元,每引进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培育1家“四上”企业补助2万元。

4.创新创业

在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牵头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团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知识产权

5.专利商标

(1)当年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途径新获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每件资助 5万元 ,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外专利最高每件资助3万元;

(2)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每件奖励0.1万元;发明专利获授权的,每件奖励0.9万元。

当年获批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分别每件给予0.4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3)当年获批国内商标每件资助0.1万元,欧、美、日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其他国外商标每件资助0.5万元。

6.成果转化

(1)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受让发明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受让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7.知识产权贯标

(1)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通过省级、市级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三)金融创新

8.企业上市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9.产业基金

支持和鼓励入园企业牵头设立产业基金,具体支持办法再另行制定。

(四)管理创新

10.品牌建设

新获批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给予5万元奖励;

新获批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复评给予1万元奖励。

11.质量管理

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新获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

新获益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12.标准化建设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联合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13.管理体系

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每个单项奖励2万元。

14.信用建设

首次确认为AAA、AA、A级信用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5.校企合作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成果在高新区实现产业化,且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补助园区实施企业,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经省级以上科技、教育部门认定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16.两化融合

“四上”企业已单独建立企业网站,且年电信(包含移动互联网、宽带、网站运营)资费达到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17.军民融合

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新取得“民参军”三证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生产服务

18.中介服务

(1)新入驻的创投、风投(基金)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入驻、认定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中心),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按新投入设备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当年代理园区专利授权量在50件、3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六)人才引进培育

19.高层次科技人才

新引进、培育的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补贴。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我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通过股权投资与资金资助结合,对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给予项目特别资助。

园区企业引进、培育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及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20.高级管理人才

规模工业企业(限当年税收300万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副总经理、总工及以上职务,一般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21.青年人才

新落户并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硕士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发放3万元、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博士、硕士毕业生在高新区工作并首次在高新区购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归国留学博士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新进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以上人员需在高新区“四上”企业工作、缴纳社保满3年,补贴资金分3年拨付。

园区企业、高校院所引进和新培养的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四青”人才,分4年共给予20万元奖励。

22.技工人才

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职工(在高新区工作、缴纳社保满1年),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800元奖励。对企业新引进或获得的高级技师(在高新区工作、缴纳社保满3年)首次在高新区购面积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分3年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规模工业企业新引进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分2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申报办法

(一)申报原则

按照单位(个人)“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

(二)申报时间

受理时限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30日。

(三)申报资料

根据不同奖励、资助类别,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将商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申报实施细则。

(四)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产业发展与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

2.初审结果报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资助单位及金额,并在高新区网站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3.公示期满,由相关部门行文奖励,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核发奖励资金。

四、有关事项

(一)资金安排。高新区财政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政策中的相关支持事项。

(二)执行原则。本措施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高新区执行的省、市政策和高新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执行最优政策,不重复支持。如高新区原政策(合同)与本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本政策。

(三)政策解释。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括本数,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本政策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产业发展与科技局商相关部门制订。

(四)政策时效。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原《益阳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益高管办发〔2015〕7号)同时终止执行。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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