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高新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部门、单位,驻区各单位:
《益阳高新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高管办发〔2017〕18号文件同时废止。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1日
益阳高新区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扶持暂行办法
为稳定发展高新区粮食生产,鼓励粮食适度规模经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助推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湖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方案》(湘政办发〔2015〕72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
(一)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补贴
1.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全区耕地流转水稻生产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
②粮食生产水平高,生长平衡,粮食单产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无耕地抛荒现象。
③流转合同签订一年及以上。
④积极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培训与学习,运用农业新技术(集中育秩、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等),拥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在粮食生产上有示范带动作用。
2.补贴标准
耕地流转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的种粮大户,采取现金直补。种植双季稻的种粮大户,按照分段累进的方法计算补贴资金,其中种植面积30-500亩(含)的每亩暂定补贴60元,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每亩暂定补贴80元;种植一季稻的种粮大户,该项补贴一律按双季稻种粮大户的标准减半实行补贴(北峰垸村稻虾基地按照要求种植了一季稻的补贴参照双季稻执行)。具体视当年上级财政补贴规模和我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面积确定,已享受家庭农场扶持的种植面积不重复补贴。
(二)种粮农民合作社补贴
1.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经工商注册登记。
②有固定的挂牌办公场所,章程规范,产权明晰,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③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示范带动作用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社会反响好。
2.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种粮农民合作社根据耕地流转面积、服务面积按每个补贴5-10万元标准进行扶持。种粮农民合作社与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不重复补贴。
(三)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
1.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已经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②按水稻生产机械化服务要求配备10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
③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拥有的农机具必须能满足水稻翻耕、机插、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烘干等生产服务环节机械化要求。
④服务水稻面积在500亩以上。
2.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择优扶持,服务土地规模在500亩以上,每个服务环节补贴30元/亩(翻耕、集中育秧、机插、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烘干等生产服务环节),每亩补贴累计不超过150元。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与种粮农民合作社、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不重复补贴。
(四)早稻育秧补贴
1.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全区耕地流转种植水稻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双季稻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对象不重复补贴。
②开展了早稻抛秧、机插秧育秧。
③早稻抛秧、机插秧秧苗质量及秧苗密度达到验收要求。
2.补贴标准
抛秧每亩秧田补贴1000元,机插秧每亩秧田补贴2500元。秧田补贴面积原则上以育秧秧田面积计算,但针对育秧秧苗质量差、密度不够等不达标的,以实际栽插大田面积折算补贴秧田面积(按抛秧最高大田面积与秧田面积比20:1,机插秧最高大田面积与秧田面积比50:1进行计算)。
(五)早稻机插秧作业补贴
1.补贴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全区耕地流转种植水稻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双季稻的种粮大户(或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对象不重复补贴。
②开展了机插秧作业。
③机插秧作业水平达到验收要求。
2.补贴标准
针对机插秧累加大田作业补贴,标准为每亩40元,补贴面积原则上以机插秧实际大田作业面积计算,针对机插秧育秧秧苗质量达标的可按机插秧秧田面积与大田面积比例1:50折算机插秧作业面积;针对育秧秧苗质量差、密度不够等不达标的,以机插秧秧田面积与大田面积比最高不能超过1:50折算机插秧大田作业补贴面积。
二、资金来源
上级财政拨付给我区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资金。其中早稻育秧补贴和早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根据上级拨付指标,资金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配套进行奖补。
三、操作流程
(一)自主申报。由镇(街道)办事处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自主申报,备齐相关资料,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表格,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组织核实。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申报资料真实性,出具相关意见并签字盖章;区财政、社会事务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随机抽查审核。
(三)公示上报。镇(街道)办事处对初步核实的内容应在申报主体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应包括申报人名称、补贴项目名称、种粮(服务)面积、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道)办事处将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纸制汇总表格、公示照片及相关电子档材料报区财政、社会事务管理(农业)部门,区财政、社会事务管理(农业)部门抽查核实后,在益阳高新区网站上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打卡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确定对象。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据本办法条件程序和择优要求,客观公正地确定扶持对象。对于符合条件的流转耕地年限长、经营能力强、对周边农户示范带动效果好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予以支持,要加强对耕地流转合同和实际种粮面积真实性的审核,严禁土地经营流转中介或代理人、空头的种粮农民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套取、骗取扶持资金。
(二)建立台账档案。区、镇(街道)办事处两级农业部门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转耕地面积到户台账,全面掌握当地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数量、耕地流转规模、粮食种植面积、机械化水平、经营效益、地域分布等基本情况及年际间变化情况,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专门档案,将其耕地流转合同、生产经营及扶持情况等资料存档备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区财政、社会事务管理(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取消扶持资格;对核实、推荐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对骗取、冒领扶持资金的,要坚决收回相关扶持资金,3年之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补贴,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