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15-12-28 13:47 信息来源:益阳市高新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实际,制定行政处罚程序。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2、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除第1项外,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3、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4、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适用一般程序。

  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4、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交付当事人。

  6、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7、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交法规股备案。

  9、承担部门:监察大队、管理股(以下称职能部门)

  三、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立案

  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在3日内交法制股。

  职能部门接到法制股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交办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在7日内调查取证,下达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填写立案登记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不少于2)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排污单位的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制股填写《撤消立案登记表》,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分管局长审批。并在法定期限内(7天内)由职能部门送达。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用书面方式陈述和申辩的,应将其视作案卷材料予以保存;当事人用口头方式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如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由法制股主持,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4、决定(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履行完毕,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制股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签发。

  (3)对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5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分管局长召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审议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5、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职能部门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6、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执行部门:职能部门。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经局长同意后由法制股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7、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职能部门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交法制股立卷归档。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行政处罚案件立卷档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立案登记表、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送达回证、罚款票据复印件、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本行政处罚程序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流程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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