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分为高危项目和非高危项目
1、高危项目:
①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③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④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⑤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2、非高危项目
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行业等其他项目
(二)高危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非高危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高危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非高危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除国家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外,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高危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验收评价报告。非高危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所有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高危项目在以后的行政许可时,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评价。非高危项目没有安全技术力量的可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