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关于开展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09-22 08:59 信息来源:益阳市高新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质量,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权利,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全力打造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新亮点。决定从2011920日起,至1230日止,对全区农村低保对象进行重新申报、审核、审批确定,农村五保对象全面核查,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年检年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通过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退及时,实现“政策运用准确、程序操作准确、对象审批准确”的目标,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户报、村评、乡审、区批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三)重新申报审核审批、逐户核查、全面清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公平,“阳光”操作的原则。

    (五)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一)农村低保进行重新申报、审批确定。月人平补差标准达到70元(含物价补贴)。

(二)农村五保通过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减,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分散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达到1500元,集中供养对象年供养标准达到3000元。

(三)对全区所有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年检年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减,对符合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月人平补差达到168元(含物价补贴)。

四、工作内容

(一)农村低保的重新申报、审核、审批。

1、凡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80元的,均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对“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生存条件恶劣等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应保尽保。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三年内因建房、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买码)、吸毒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4)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贵重饰品;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虽年满60周岁,但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7)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8)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9)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农村五保的全面核查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村民可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或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2、五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具有了劳动能力;

2)获得了生活来源;

3)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4)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三)城市低保的年检年审

1、凡持有我区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元的城市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年检年审重点清理核查的五类对象。

1)户籍性质不符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非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对象;

②农业户口进入城市低保的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除外);

③低保户中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成员信息资料不全的;在本次年检年审中于105日前应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区核对后留复印件存档;有工作单位的对象提供其收入情况证明;已达退休年龄的对象提供其未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户籍不在本社区的对象要求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其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2)有较稳定经济来源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家庭成员中有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有较稳定工资收入的;

②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且已领取养老金的;

③家庭成员中有已就业3个月以上,且月收入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其他成员中无重大疾病、重大残疾或因子女就读高中、大学有大额医疗、教育费用支出的;

④虽年满60周岁,但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3)消费明显过高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三年内有购房、购车行为的;

②从事个体工商、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③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其他低保对象的,具体表现为:水电费、手机费明显过高;拥有空调、电脑等高档电器;长期佩戴金银等高档首饰;饲养宠物;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有打牌、赌博(买码)、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4)动态管理未到位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已死亡或低保户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

②在接受动态管理过程中虚报、隐瞒、瞒报收入或拒不提供收入证明的;

③举家外出务工,社区连续3个月无法了解其家庭收入情况的;

④连续3个月不到社区签字盖章的(三无人员和B类对象中重病重残,社区已掌握其情况的对象除外);

⑤有劳动能力,长期拒不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

5)其他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可视为年检不合格:

①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②在就业年龄(男45岁、女35岁)内,无特殊情况,有劳动能力,且身体状况良好的。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920-930日)

1、媒体宣传。通过区政务网对农村低保重新申报审核审批、农村五保对象全面核查和城市低保年检年审工作进行宣传发动。

2、张贴公告。各乡镇(街道)的村(社区)委员会在人口密集地张贴文字公告。

3、各乡镇(街道)于925日前组织召开“阳光行动”工作布置会议。

(二)申报、自查阶段(时间:101-1020日)

1、各村民委员会受理重新申报农村低保的对象相关资料,五保新增对象的相关资料并对现在册农村五保对象进行核对;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新申报城市低保的对象相关资料并对现在册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核对。然后对所有对象进行逐户调查,形成入户调查记录,召开村(社区)民主评审(评议)会议,并形成民主评审评议记录(村成立由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村民代表等组成的20人以上的民主评审团,社区成立由驻点干部、社区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居民代表等组成的7人以上的民主评议小组)。对重新申报农村低保的对象、新增申报农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对象、对调查中清理清查和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要进行重点核查,并将评议合格的新增对象、年检年审合格的对象和清理核查不合格的对象于101日至1020日进行一榜公示(公示必须在村(社区)办公楼、保障对象所在组和人口集中区上墙,公示内容要有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类别、救助金额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原因同时进行公示),要求注明乡镇(街道)民政办电话号码,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向乡镇(街道)民政办申诉、举报。公示期间,区民政办、区监察室、区财政分局、乡镇(街道)民政办入村(社区)进行督查。要求各村(社区)一榜公示后将重新申报、新增申报合格人员名单和年检年审不合格的人员名单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三)审核阶段(时间:1021-1110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务必全面清查,逐户审核;重点复查公示有异议和群众举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对重新申报农村低保合格的对象、清理核查合格的五保对象、年检年审合格与不合格的对象于1021 1110日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时要求注明区民政办电话号码,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者可向区民政办申诉、举报。公示期间,区民政办、乡镇街道民政办入村(社区)进行督查。二榜公示后,填写好相关表格,上报区民政办。

(四)抽查、审批阶段(时间:1111-1230日)

区民政办于1111日至1220日分组对全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抽查面10%。重点抽查二榜公示中有异议和群众举报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并督促各乡镇(街道)完成工作目标。区民政办于1220日至1230日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各类对象进行分类审批确定,对确定的对象进行三榜公示并公布区民政办、区监察室、区财政分局电话号码并进行数据录入。

(五)资金的发放

2012年元月1日起停发原农村低保对象、清理核查不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和年检年审不合格的城市低保对象的保障资金;重新申报审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合格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年检年审合格的城市低保对象从2012年元月1日起通过银行刷卡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责任。本次“阳光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工作部要对本次“阳光行动”工作全程负责,加强各阶段督查工作;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将“阳光行动”内容向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在“阳光行动”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做到公平公正;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民主评审(评议)小组的职能,要集中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记录,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操作程序。本次“阳光行动”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政策,在本人申请的条件下:坚持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的基本程序。村(社区)、乡镇(街道)、区民政办三级把关,公开公正,阳光操作,不允许程序不到位、走过场,确保本次行动的严肃性。区纪工委(监察室)会相关部门对本次“阳光行动”随机检查,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次“阳光行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②在本次“阳光行动”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③不依照规定程序操作或故意隐瞒真相协助他人骗取社会救助的。

(三)维护大局稳定,讲究工作方法。本次“阳光行动”工作涉及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到不同困难群体对低保政策的不同认识,各级要加强沟通协调,讲究工作方法,做好政策解释和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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