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高新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02 09:01 信息来源:益阳市高新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新区“生育关怀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国计生协、教育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国计生协〔200673号)及益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印发的《益阳市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办法》(益人口领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关怀资金旨在通过亲情牵手、扶助济困、紧急救助等活动,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人群,有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及育龄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健康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人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级生育关怀资金的来源为:从社会抚养费总额中提取15%、区级财政的专项拨款、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上级计生协下拨的“幸福工程”和“三结合”项目资金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生育关怀资金主要用于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关怀独生子女、关怀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关怀女孩健康成长、关怀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等“五关怀”对象。

第五条  凡户籍在高新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年度内可享受一次生育关怀资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死亡或双亡的;

(三)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以上被医学上鉴定为残疾的;

(四)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计划生育家庭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或患其它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特别困难的;

(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大学新生;

(八)其它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生育关怀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村(居)计生协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生育关怀资金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上报。村(居)计生协将初审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镇(街道)计生协审核并盖章。

(三)镇(街道)审核。镇(街道)计生协接到申请后及时核实情况,由镇(街道)分管人口计生领导、协会会长、计生办主任审批签名盖章后上报区生育关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确认。根据上报的材料,区生育关怀领导小组审查,予以确认。确认对象均应在村(居)或单位公示。

镇(街道)审核时,必须审验有关原件,交区审查时附证明材料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独生子女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七条  高新区设立生育关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生育关怀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工委、管委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计生协会会长、社会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纪工委(监察室)、财政分局、社会工作部、审计分局、谢林港镇、朝阳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会工作部,由社会工作部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协会秘书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生育关怀资金管理和发放等日常事务,包括救助对象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接受受助对象咨询等。

第八条  生育关怀资金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补到人”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本级在区财政设立生育关怀资金单列科目。生育关怀资金管理由社会工作部和计生协共同管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生育关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生育关怀资金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及时有序发放。生育关怀资金的发放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困难情况,每个关怀对象按5002000元的标准发放。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应年终报告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生育关怀资金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违反以上管理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贪污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区生育关怀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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