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2-03-12 16:05 信息来源:益阳市高新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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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高管通〔20122

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依法有偿取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收购、储存、买卖、运输、使用矿产品和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

二、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从事勘查、开采活动或虽取得合法证件,但未按照批准的勘查、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凡非法勘查、开采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并自觉拆除勘查、开采设施,充填井硐及矿坑,撤离勘查、开采现场。对拒不停止勘查、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勘查、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及危险化学品,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地质矿产分局要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一律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五、依法取缔非法矿山。高新区管委会将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电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一毁闭、六不留”的标准,炸毁井硐,不留矿井、不留设备、不留人员、不留工棚、不留电路、不留火工产品。

六、凡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办矿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中纪发〔200512号和湘办发电〔200571号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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