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新区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财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8号)
湘税发〔2020〕18号
发布时间:2020-02-25 09:13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益阳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今年26日以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密集出台了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公告等,明确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下发了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

当前已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各级税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强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有力支持当前的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包括:对取得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和相关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类型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

税务总局还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文件,创新推出了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等四大方面18项措施,重点包括:对受疫情影响的申报困难、资金困难纳税人,分别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等等。

各级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千方百计狠抓落实,通过优惠政策落细落地,坚定全社会防疫胜利信心,提振防疫士气,助力稳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质供给,帮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度过困难,正向激励捐助者,以凝聚社会合力,汇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一要学习把握政策。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懂弄通并准确把握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做到灵活机动学,广泛运用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等载体进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与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政策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及其具体操作。

二要全面宣传政策。对税务总局、省局制定公布的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指引、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应进行全面的宣传。省局专门整理了政策问答(详见附件)作为专题宣传辅导资料。坚持点面结合,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开展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辐射面;建立目标纳税人工作群和工作清册,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实现“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宣传,提升政策宣传针对性。

三要跟踪问效政策。要重视税企互动和部门联动。应问需于企业,通过电话、视频等灵活方式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衔接并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要规范执行政策。要确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和统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情况,保持上下贯通并做到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式保障政策的准确落实。

五要督导落实政策。建立有效的跟踪督促机制以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要综合运用系统数据分析监控、电话、电子邮件访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令不行或变通执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督促税收政策的落实。

三、全面加强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各级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佳的效果确保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落地见效。办公室要严格统一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口径,采取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督查。税政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细化流程,加强政策效应跟踪,积极反馈政策执行问题和完善建议。纳税服务部门要持续优化服务举措,顺畅办税缴费渠道,确保疫情期间服务不断档、质量不滑落。收入规划、征管科技和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优惠政策落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全力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稽查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稽查,避免因执法失当产生负面影响。督察内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督察。政策法规部门要牵头做好“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为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全面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上级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亦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212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人民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

 

办公室2020213日印发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一、增值税………………………1

二、企业所得税…………………6

三、个人所得税…………………10

四、消费税………………………12

五、财产和行为税………………13

六、非税收入……………………14

七、其他…………………………15

 

一、增值税

1.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

答:列入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还有无其他条件限制?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M的、2019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等,均可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3.纳税人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申请退税当期与2019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1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4.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5.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应如何界定?

答: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规定执行。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从事快递业务的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即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8号公告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收派服务仅指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7.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退税,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保障的通知》(湘税函〔202020)相关名单做好退税工作,省局将及时下发后续更新名单。

8.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9.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10.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1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12.2月份申报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税控设备解锁方式是否有所调整?

答:为确保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能够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税务部门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调整税控设备解锁方式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后,纳税人只需登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由系统自动完成增值税发票汇总数据上传后,即可正常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13.疫情防控期间,发票供应有什么新的政策么?

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二、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确定?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3),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规定执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这次政策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5.对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有何要求?

答:困难行业企业享受此项政策的,2020年主营收入占收入总额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余额的比例,应在50%(不含50%)以上。

6.困难行业企业纳税人适用此项优惠政策应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纳税人应在《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相较于现行政策,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突破。

第一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明确,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个方面主要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企业月()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度预缴申报时即享受到该政策。

9.企业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答:企业根据9号公告规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该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妥善保管、自行留存对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三、个人所得税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其他人员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发生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享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并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6.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7.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四、消费税

1.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在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根据8号公告和9号公告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3.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行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五、财产和行为税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答:一、提前启动2019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2019年度符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可即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高效、便利、容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核准,并对已核准的困难减免税额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或税款抵缴手续。二、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按季进行减免税审批。三、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先行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在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四、疫情防控期间,中央和省政府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六、非税收入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涉及这几项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办?

答:鉴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以上几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后,不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还需要交纳么?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其他

1.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申请?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2.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3.在抗击疫情期间,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等),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即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且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4.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的,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5.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6.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是什么?

答:自20201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