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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2 09:13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益阳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纳伙食费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应范围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活动),应自行安排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到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

二、交费标准

伙食费交纳标准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取标准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伙食费收取没有标准的,按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和实际用餐次数交纳。

三、操作办法

(一)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用餐的,应按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税务发票。

(二)在单位食堂用餐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收款人开具往来结算收据(或证明材料)。

(三)在群众家中用餐的,应按规定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可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条。

(四)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餐费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往来结算收据(或证明材料)。

(五)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伙食费,并建立备查台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少收,收取的伙食费专用于伙食成本开支或冲抵单位接待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工作人员取得的伙食费税务发票、收据(或证明材料)、收条只作为交费凭据,不得作为报销凭据。伙食费补助标准按《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七)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人员不交或少交伙食费、接待单位(个人)拒收伙食费、违规报销伙食费以及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8420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益阳市财政局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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