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高新区财政局 > 政策法规 > 招商引资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10:49 作者: 字体:【大】 【中】 【小】 来源:益阳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商务局

201982

 

 

附件:

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为合理规范地使用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益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益财行〔2018310号)、《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益财行〔20192号)和《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财行〔2014259号)、《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财行〔20142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市本级支出范围的招商引资活动经费、市本级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和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专项招商引资工作等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接待以中共益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名义邀请的客商。

(二)中共益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带队去省外、境外招商。

(三)本市组织举办的和参加省级以上的重大招商活动。

(四)制作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和项目包装资料等相关支出。

(五)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三、资金使用标准

(一)来访客商接待标准。

1、接待来益客商,原则上宴请不超过两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客商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商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客商人数的三分之一,宴请标准为:国内客商每人每餐240元(含酒水饮料等);国(境)外客商每人每餐400元(含酒水饮料等)。严禁违规公款消费高档酒水。

2、原则上不安排住宿。接待重要客商及随行人员,经中共益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内。

3、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二)省外、境外上门招商引资开支范围及标准。

1、中共益阳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可以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领导及一名随行工作人员差旅费;其他市级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在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领导的差旅费,其余随行人员差旅费由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自行负担。

2、市级领导带队赴省外、境外招商,确须安排宴请等接待活动的,必须由市级领导批准,按节约从简的原则据实列支。

3、境内差旅费标准依照《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益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益财行〔20192号)规定执行。

4、境外差旅费标准依照《益阳市财政局、益阳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益财行〔2014238号)执行。

(三)本市组织举办和参加省级以上的重大招商活动经费,采取由市本级、各区县(市)、相关企业分摊的办法,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负责市级领导、会议工作人员差旅费,会场布置、场地租金、租车费及经批准的宴请凭票据实列支。有关市直部门、区县(市)、企业人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四)礼品赠送。

一般情况下不赠送礼品,接待重要客商,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赠送礼品,标准控制在300/人左右,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益阳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五)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和项目包装资料等相关支出,经批准后,据实列支。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规定办理。

四、资金申报与审批

(一)对于符合本规定且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的招商接待活动,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确认,由相关单位办理接待工作;对于开支金额1万元以上的招商活动,由经办单位提出活动方案和初步预算,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确认后,按方案执行。

(二)招商活动结束后,由经办单位提出经费申请报告、明细汇总表、商务接待单,大型招商活动需提供活动方案与相关票据等,对单项支出1万元以下的招商支出可累加一起,按季度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大型招商活动由经办单位提供经费申请报告和经市领导确认的活动方案,市财政局复核报批后,可以预拨部分经费,招商活动结束后,再按要求申报审批,多退少补。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在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市商务局50万元、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30万元的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预算进度拨付,主要用于接待市商务局和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邀请的客商、小分队招商经费、随市领导外出招商差旅费以及其他有关招商引资工作支出。

(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度结束后,由市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招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资金按市政府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事务中心应建立招商引资费用开支台账,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五)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应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使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年末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2017年发布的《益阳市财政局 益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益财外〔2017143号)同时废止。

相关市直单位和各区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