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0 09:24 信息来源:益阳市高新区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登记号:YYCR-2009-01018
益政办发〔2009〕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为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实施行政审批代理制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09〕37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发展方向,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有利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境内市外落户益阳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经投资者自愿委托,均可纳入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二、服务机构
  对市人民政府有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权限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市经济合作局(对外加挂“益阳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牌子)提供代为投资者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项目落户的服务。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审批权限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区县(市)经济合作(招商、商务)部门提供代为投资者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项目落户的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咨询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间、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投资者解难答疑。
  (二)办理本级政府权限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登记等审批手续;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性事项。
  (三)协助投资者办理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服务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转送相关、协调办理、及时反馈、接受监督”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接待咨询。对有意在益阳投资的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投资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其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服务对象向全程代理服务机构提出代理申请后,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负责对服务对象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填写有关项目代理表。
  (三)转送相关。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受理委托后,迅速与政务(服务)中心衔接,由政务(服务)中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批。同时,将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分别送达相关部门,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完成相关代理工作。对超出本级行政审批权限的事项,协助投资者做好向上级机关申请和争取支持的工作。
  (四)协调办理。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召开联席会议或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协调的,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应及时提请联席会议或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及时反馈。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尽快送达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延期理由。
  五、工作要求
  (一)全程代理服务机构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企业、客商、社会各界及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代理事项按时办结。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服务。
  (二)各地要加强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业务熟悉、规范高效、廉洁勤政的全程代理服务队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项目审批代办员;没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部门,要明确专职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事项。代办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为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招商引资领导小组。
  (四)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起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
  (五)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监察局、优办、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项目落户的行政审批事项。对项目代理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定期通报各审批职能部门、全程代理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索、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或打“擦边球”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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