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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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06466418/2006-366111

文号:政府令〔2006〕1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06-02-01

信息时效期:2020-12-01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2006〕 1 号

《益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益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增强市人民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和规划控制利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的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通过收回、收购、征收、托管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备,并组织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地价趋升原则、平价原则和效益原则。

第五条  设立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专门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负责研究提出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计划,实施土地储备,组织实施出让的前期动迁和开发整理准备工作,协助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依照土地供应计划,适时向土地交易市场提供土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岭工业园、长春工业园(以下简称一区两园)内的土地应当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储备,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分单位设立土地台帐。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经济综合、规划、财政、房产、公用事业、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储备

第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展期或虽已申请但未被批准而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三)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被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人民政府需要控制而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八)转让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优先受让的土地;

(九)拟用于招拍挂项目,须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

(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性土地;

(十一)因实现抵押权或法院裁定变现而申请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二)改变原批准用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配合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市场供需状况,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一区两园管委会于每年度初拟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企业如需盘活原使用的存量土地,必须提前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经营性土地实行一级储备。

依法收回的土地以及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权属,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定界等相关工作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收回土地的实施方案和土地处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储备。

申报土地转让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行使优先收购权。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与银行或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盘活抵押土地资产,探索建立土地资产托管机制,采取托管方式储备土地。

除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以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协助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取得成本计算。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初步拟定土地收购补偿价格后,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超过标准收购的,应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被收购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土地的收购补偿价格由具备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或其相关权利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提出收购土地的书面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可行性分析论证。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对拟收购地块进行近期分析和远期预测,综合考虑规划用途、城市建设规模、发展速度、人口密度、市场繁华度及周边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土地增值速度、投资回报率等,实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并作出收购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及可行性论证报告,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确定土地补偿办法及补偿标准;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确定差价结算方式。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结果和规划使用条件,并依照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明确土地储备的方式,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特殊地块或涉及重大资金投入的收购储备方案还须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及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条件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登记。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支付土地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与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共同办理地产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储备。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组织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对储备土地进行挂牌或招标、拍卖出让前,负责征求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可以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开发职能分别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一区两园管委会承担。土地的宗地收购、管理成本由相应开发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储备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作为拆迁人,委托市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对于存量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依照储备土地所在位置,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分别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者一区两园管委会组建的或指定的具有拆迁资质的专门机构实施拆迁,或者申请房地产管理部门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被委托单位实行拆迁。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相关单位应当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对经营性土地,采取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办法实施供应。经营性土地未纳入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没有供地计划的,一律不得进入土地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将拟供应土地的信息及时抄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尽可能采取拍卖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行政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和相关单位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无偿调拨使用储备土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当做好储备土地出让前的有关准备工作,负责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土地。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宗地供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明确拟出让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储备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宗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单位拟订储备土地出让方案,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部门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相关单位应将土地成本费用核算方案连同相关依据报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将用地资料提交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和土地供应公告;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及相关资金入帐票据自签订成交确认书、资金入帐之日起一日内移交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缴纳的土地价款进入财政国土资源收入专户。

(五)土地受让人缴清土地价款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依照出让合同和公告要求供应土地。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比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标准从土地收益中核拨。奖励经费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兑现。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三)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一区两园管委会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实行单宗地成本核算。具体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按国家规定将土地价款全额缴入财政国土资源收入专户,成本费用(包括原始成本和运作成本)及其他非财政性税费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公益事业、绿地、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而造成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政策性亏损的,亏损部分由财政或城建投资公司核拨。

第二十九条  为了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良性发展,降低土地储备经营成本,减少运作风险,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纯收益的10%建立土地储备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由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土地储备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纪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益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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