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审批)事项: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
许可(审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许可(审批)对象:
法人或依法登记的企业、公司、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
许可(审批)费用:
不收费。
许可(审批)数量:
不限(依据库存量)
许可(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复印件)
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4、购销合同
5、经办人身份证
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
7、科研立项报告(科研专项)
8、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同属危化品的易制毒化学品)
9、购买入库、销售出库及库存台帐
许可(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
2、易制毒专干审查
3、禁毒大队长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
咨询途径:
联系人:刘金华 13511123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