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
发布时间:2019-10-15 03:28 信息来源:朝阳公安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许可(审批)事项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审批

许可(审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许可(审批)对象

   法人或依法登记的企业、公司、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

许可(审批)费用

不收费。

许可(审批)数量

    不限(依据库存量)

许可(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复印件)

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4、购销合同  

5、经办人身份证  

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证  

7、科研立项报告(科研专项)  

8、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同属危化品的易制毒化学品)  

9、购买入库、销售出库及库存台帐  

许可(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

2、易制毒专干审查

3、禁毒大队长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

咨询途径:

联系人:刘金华  135111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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