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审批
发布时间:2019-10-15 06:44 信息来源:朝阳公安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审批

许可(审批)依据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许可(审批)对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企业

许可(审批)费用

不收费。

许可(审批)数量

    不限

许可(审批)期限

1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货主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货主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购销合同(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6、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道路通行等相关安全资质信息  

7、运输合同(原件、复印件)  

许可(审批)程序:

1、单位申请

2、易制毒专干审查

3、禁毒大队长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

咨询途径:

联系人:刘金华  1351112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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