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求支付芙蓉云项目审计服务费的函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我司(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南中誉杰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司于2020年3月10日签订《建设项目委托审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受托对“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芙蓉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及“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景观、精装及外线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现因项目长期停滞,我司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特致函如下:
一、项目现状
1. 合同签订已逾5年4个月,因总承包单位至今未按合同第六条要求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拖延超60个月),导致我司无法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2. 期间我司已依约完成资料初审、现场踏勘等义务,但贵司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
二、合同依据
1. 费用支付(第六条):审计服务费33万元应于提交正式报告及发票后支付;
2. 违约责任(第六条、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拖延资料需按2000元/日支付违约金(上限27万元),贵司应从其工程款中扣除支付我司;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我司主张
1. 请求支付审计服务费33万元:
鉴于我司已完成大部分工作且延误非我司过错,请贵司按合同支付全额费用;
2. 追索违约金:请贵司依约从总包款中扣除27万元违约金支付我司;
3. 限期解决:如贵司确认项目终止,请10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协商结算。
四、后续措施
若未在2025年8月10日前获得明确答复,我司将依法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申请仲裁),并保留追索利息及维权费用的权利。
湖南中誉杰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16日
联系人:李正
电话:1357471131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太一御江城二期一栋一单元209
附件1:芙蓉云合同.docx
湖南中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一、贵司请求支付审计服务费33万元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司签订合同委托内容包括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芙蓉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送审金额5.1580亿元);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景观、精装及外线工程(送审金额1.7887亿元)两个项目的结算工程造价审核。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结算服务费无支付依据。依据如下:
依据合同第六条第一点,审计服务费的确定及其结算方式“审计服务费33万元,在乙方提供正式造价咨询报告及增值税后一次性支付”。但贵司均未提供正式造价咨询报告,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其中: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芙蓉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贵司仅提供初步审核意见,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景观、精装及外线工程并未开始审核,也从未给出审核意见。
2、依据合同第五条第四点“在公司审计监察部的统一安排下,依序开展委托审计项目的资料核查(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现场踏勘、工程量对审等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行业规范及标准,出具造价咨询报告”,贵司未向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过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评审单位三方认可的现场踏勘单、对审记录表。
3、依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二点“乙方出具的初审结论与甲方复核结论相比,审增审减额相加超过6%的,减半支付审计服务费;超过10%的,不予支付审计服务费”。东部产业园F区标准厂房(芙蓉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根据贵司提供的初步审核意见金额为2.8518亿元,法院最终判决书中此工程金额为3.2768亿元,法院最终审定金额较初步审核意见稿金额审增14.9%,已超过10%,依据合同约定,则不予支付审计服务费。
二、贵司请求追索违约金27万元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议贵司举证项目承建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违约责任的资料,同时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对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发函通知,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积极配合协调双方意见。
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7月24日